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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今后须公示
2008-04-18 10:29 来源:转载自北京晚报    进入论坛   

  今后,项目的销售场所、施工场所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都必须明确地公示出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以及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等信息将一目了然。

  上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建筑节能必须公示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以及没有公布的开发商的处罚措施等各方面都予以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统计资料显示,在所有产业中,房地产业的资源消耗量高居第一位。在社会资源消耗中,房地产要消耗17%的淡水、25%的伐木量、40%的能源、40%的土地,并产生30%的二氧化碳和30%的不良建筑。由于缺乏环保、节约、节能的意识,在我国房地产业的资源消耗就更为巨大,其建筑能耗占全国能源消耗量的近30%。

  根据《管理办法》,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公示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有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购房者和出售者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作出承诺性约定。 

  该《管理办法》对公示时限也作出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15日内,应该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商在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5日内,应该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 

  对于不按规定公示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等,《管理办法》还规定,最高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环境友好型地产项目的理念在国外发达国家早已深入人心,在房地产业也有相应的概念及评估体系,房地产企业被国家要求严格遵照执行。但在我国,由于国情所限,这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小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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